为了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,营造优秀的育人环境,特制订本条例:
第一条 每学期末评选“优秀学生”、“优秀团员”和校级“优秀干部”、班级“优秀干部”;
第1款 评选次序:校级“优秀干部”(学生会正副主席、部长和团总支副书记、委员),班级“优秀干部”(班委正副班长、委员和团支部正副书记、委员),各团支部“优秀团员”,各班“优秀学生”;
第2款 评选名额:学生会评选“优秀干部”两名,团总支评选“优秀干部”壹名,班委评选“优秀干部”两名,团支部评选“优秀干部”壹名,“优秀团员”、“优秀学生”名额占参选人数的百分之十;
第3款 评选规定:前者当选后者不再评,不可以重复当选;
第4款 奖品的经费来源:校级“优秀干部”的奖品经费来源于学生活动经费,班级“优秀干部” 和“优秀学生”的奖品经费来源于学生活动经费和本班班费各百分之五十,“优秀团员”的的奖品经费来源于团总支经费和本班团支部经费各百分之五十;
第5款 评选标准:“优秀学生”“优秀团员”要符合1-5项标准,优秀干部要符合1-6项标准;
1. 热爱集体,维护集体荣誉,积极参加集体活动,为学校发展、班级工作、学友进步作出了明显贡献;
2. 遵守校纪校规,无旷课、旷考、舞弊现象;
3. 仪表整洁、讲究卫生,爱护环境,能认真完成劳动任务;
4. 语言文明,行为礼貌,尊重教工,团结同学;
5. 学习认真,实习合格,思想进步,乐于助人,能够较好地完成学校及班主任交办的各项任务;
6. 能作模范表率,工作负责、方法得当、效果有成,尽职尽责。
第二条 每学年末评选各社团组织的“先进工作者”“积极分子”。
第1款 评选规定:先评“先进工作者”,后评“积极分子”,不可重复当选;
第2款 评选名额:“先进工作者”名额占各组织工作人员数的百分之二十,“积极分子”名额占各组织参予人员的百分之十;
第3款 奖品经费来源于各组织工作经费和学生活动经费;
第4款 评选标准在各组织成立时确定。
第三条 每学期末评选“先进班级”“先进团支部”“文明寝室”“先进社团组织”,对获得以上称号的集体张榜表彰、授予流动锦旗,两届连续获选,学校嘉奖组织负责人;
第四条 各班设立学生全勤奖,每学期末公布颁奖,奖励经费来源于各班班费,并报学工处张榜表彰;
第五条 校级竞赛或活动评选,设立“优秀组织工作奖”“名次奖”“鼓励奖”,奖励经费来源学生活动经费;
第六条 社会实践活动奖(招生奖)办法由招生办制定,经费来源于招生经费;
第七条 实习成果优秀奖分为一、二、三等奖,一等奖分男、女生各1名,二等奖分男、女生各3名,三等奖名额分男、女生各占男、女实习生的百分之十,经费来源于学生活动经费;
第八条 学业奖学办法;
第1款 给单科结业考试前三名的学生颁发奖品,以示鼓励;
第2款 给结业考试总分前三名的学生颁发奖学金;
第3款 奖金、奖品经费来源于学生奖学金;
第九条 评选时间:
第1款 第一、二、三、四条在学期末评选、学期初召开授奖会;
第2款 第五、六、七、八条在活动结束或考试成绩确定后评选认可,选适当时机召开颁奖会;
第十条 以上各项获奖,均要载入学籍档案,由学工处组织实施。